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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清单241条(2021年4月版)(4)

发布日期:2021-04-12 16:29:18

公共服务支撑政策(69条)

1. 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落实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省级垫付资金,缓解企业和市县财政压力。(皖发〔2021〕9号,省税务局等牵头负责)

2. 按规定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社保缴费基数。(皖发〔2021〕9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等牵头负责)
3. 省级立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对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零收费。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取消港口建设费,继续执行船闸收费下调10%。持有安徽交通卡的货运车辆享受高速公路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皖发〔2021〕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人防办、省交通运输厅等牵头负责)
4. 认真落实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延长、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办理贷款延期还本付息且期限不少于6个月的地方法人银行,继续按贷款本金1%给予激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继续按贷款本金40%给予优惠资金支持。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科技型企业担保业务,各级适当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皖发〔2021〕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牵头负责)
5. 省级种子基金母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或项目投资额提高至2000万元,省级种子基金资金募集期可延长至10年。(皖发〔2021〕9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牵头负责)
6. 建立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和商会常态化机制,每半年至少到联系服务的企业和商会调研1次。建立与企业家直通联系机制,建立服务企业家工作微信群。(皖发〔2021〕9号,各市政府负责)
7. 对各地上报的符合用地条件的重大产业及基础设施类项目用地报件,纳入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快审快报快办。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并进行研发创新,根据相关规划规定允许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等费用。(皖发〔2021〕9号,省自然资源厅、各市政府负责)
8. 增强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和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发展动能。支持集聚区内难以在省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积极申请国家统筹补充耕地。对集聚区申报“三重一创”、制造强省、创新型省份、技工大省相关补助资金的,补助比例在原有基础上上浮20%。(皖发〔2021〕9号,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9.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内逐项列明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10. 对设定必要性已经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11. 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对备案事项,主管部门应明确完成备案手续的条件,强化信息共享、简化手续,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提供便利化网上备案渠道,实行当场办结。(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12. 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按照要求书面承诺达到行政许可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先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诺书范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主管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皖政〔2021〕8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
13. 依托“皖事通办”平台,在实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的基础上,围绕服务企业全生命周期,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工作理念,将企业开办与审批服务事项有效整合,推进涉企证照“1+N”办理,实行一网申请、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结果互认、统一出件,提供全流程“一门、一网、一次”服务。(皖政〔2021〕8号,省数据资源局等单位负责)
14. 全面深化企业开办“六个一”改革,注册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员工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事项“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次采集、一套材料、一档管理、一日办结”,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皖四最办〔2021〕1号,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15.  2021年底前,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压缩至60个工作日以内,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压缩至30个工作日以内,实施“标准地”改革的小型社会投资低风险类工程建设项目压缩至16个工作日以内,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民生工程建设项目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装修装饰类、加装电梯类项目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皖四最办〔202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16. 针对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工程、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小型标准化工程、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等,制定符合“拿地即开工”等基本要件“正面清单”以及安全、环保、能耗等刚性要求“负面清单”。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建设。(皖四最办〔202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全面落实“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要求,严格控制审批办理时间,对各审批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审批部门超过承诺办理时限的,一律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审批部门承担。(皖四最办〔2021〕1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进一步整合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地籍测绘、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房屋竣工建筑面积测绘、房屋产权面积测绘、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测绘等事项,统一测绘技术标准,推进“多测合一”自动化、网络化管理和数据共享互认,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有序开放测绘市场,允许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投资测绘机构承担工程建设测绘业务,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皖四最办〔2021〕1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9. 结合“标准地”改革,对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全面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水资源、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气候可行性等评估评价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到2021年底,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新区全部完成,省级以下开发区、新区完成率不低于50%。(皖四最办〔202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单体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跨度小于12米、不超过3层,无地下室(为生产、消防需要建设的地下泵房、消防水池除外),且不属于气象部门依法需要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工业建筑工程,由建筑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质量与消防设计质量作出承诺后,以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要件。有关市按照要求加强事后监管。(皖四最办〔202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合肥、蚌埠、芜湖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1. 对低压小微企业用户,办理环节压缩为“用电申请、装表接电”2个环节;不涉及电力接入工程的,全过程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涉及电力接入工程的,实行备案制,全过程办理时间不超过8个工作日。对10kV普通用户,取消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办理环节压缩为“用电申请、供电方案答复、外部工程实施、竣工检验与装表接电”4个环节;办理时间不超过22个工作日,其中行政审批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低压小微企业接入容量提高至城市地区160kV,农村地区100kV。(皖四最办〔2021〕1号,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2. 加快推进以“信息集成”和“流程集成”为基础的线上线下一体化“一窗受理、并行办理”,2021年底前,全面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全覆盖,抵押登记全程网上办。2021年底,全省设区市城市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等高频事项实现“跨省通办”。全面启用不动产登记电子证照,全面实现不动产证书邮政快递免费寄送。巩固一般登记3个工作日内办结、生产制造企业抵押登记1个工作日内办结、查封登记和异议登记即时办结改革成果。(皖四最办〔2021〕1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将纳税人年度纳税时间压缩至100小时以内、纳税次数减少至4次,基本实现企业办税缴费事项全部网上办理,实现个人办税缴费事项全部掌上可办。主要限时办结业务办理时间在税务总局规定时限基础上再压缩20%。(皖四最办〔2021〕1号,省税务局负责)
24. 改变税控设备“先买后抵”领用方式,免费向新开办企业发放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身份认证及信息加密设备(税务UKey)。全面推行减税降费“线上包保”,通过政策线上直通、服务线上优化、难事线上解决,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红利充分释放。(皖四最办〔2021〕1号,省税务局负责)
25. 畅通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电子退税渠道,将税务部门审核两类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8个工作日,审核完成后及时向国库部门出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国库部门收到《税收收入退还书》后,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完成退库。(皖四最办〔2021〕1号,省税务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在芜湖、马鞍山等市具备条件的港口,对直航船舶开展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出口货物“抵港直装”作业模式试点。降低报关单人工审核比例,实行口岸分类验放,进一步缩短进口矿产品、鲜活农产品等验放时间,对更多符合条件的进口矿产品等大宗资源性商品落实“先验放后检测”。(皖四最办〔2021〕1号,合肥海关、省港航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继续执行取消货物港务费、船舶检验费、船舶登记费等政策,继续执行船闸船舶过闸费优惠政策。(皖四最办〔2021〕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政府负责)
28. 在全省推开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将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和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全部纳入简易注销试点范围,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允许承诺已完成清税或不涉及税务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皖四最办〔2021〕1号,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完善企业注销“一网通”平台,整合企业注销、税务注销、社保注销、住房公积金注销、公章缴销、行政许可事项注销、银行开户注销等事项,进一步推进协同办理,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实现“一网受理、集成办理、信息共享、集中公示”。(皖四最办〔2021〕1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30. 持续深化“全省一单”权责清单制度体系建设,纵深推进“证照分离”、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级权责事项再精简20%。(皖四最办〔2021〕1号,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
31. 提高监管执法规范性和透明度,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有效做法,减少人为干预,压缩自由裁量空间,使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皖四最办〔2021〕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等牵头负责)
32. 巩固提升供水供气改革成果,获得用水,无外线工程的,不超过2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3个工作日。获得用气,无外线工程的,不超过4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4个工作日;水气外线工程并联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皖四最办〔2021〕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33.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制度清理长效机制,坚决废止各种限制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定,加快构建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的工作机制,净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持续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全程电子化交易率平均提升至95%以上。(皖四最办〔2021〕1号,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34. 着力培育一批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优质企业,充分体现企业在项目投资、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主体地位。鼓励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牵头投资特色小镇,并通过以商招商等方式引进多个战略投资者进行联合投资。鼓励特色小镇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小镇内企业进行物业化管理。(皖政办秘〔2021〕23号,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35. 充分发挥省特色小镇建设专项资金的引领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市、县整合各类财政资金,加大对特色小镇建设的投入力度。鼓励市、县将特色小镇区划内土地出让金向小镇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倾斜。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特色小镇有一定收益的产业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特色小镇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开发专门针对特色小镇的信贷产品,加大对特色小镇新型业态的扶持力度,打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小镇模式”。鼓励各地通过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回报期长但前景较好的特色小镇。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投资运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小镇依法依规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皖政办秘〔2021〕2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开行安徽省分行、农发行安徽省分行负责)
36. 加大特色小镇土地供应力度,对小镇内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依法依规组织配置农业用地和生态用地。各市、县建立特色小镇重大项目用地调度制度,鼓励点状供地、混合供地和建筑复合利用。鼓励利用增减挂钩、低效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租赁农村宅基地等方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资源,鼓励利用“腾笼换鸟”方式对老旧工业厂房、闲置建筑物等进行改造提升,针对特色小镇实施柔性化绿色供地机制。结合特色小镇多数位于城乡接合部的区位特点,推动其先行承接供地用地方式改革等相关改革试验,稳妥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入市交易。(皖政办秘〔2021〕23号,所在市、县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37. 根据企业、群众需求和业务工作实际,通过“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一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2021年以后,不断拓展“跨省通办”的范围和深度,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皖政办〔2020〕24号,省数据资源局等单位负责)
38. 大力推进“全程网办”,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应上尽上”的原则,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皖事通办”平台,由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持续拓展“异地代收代办”,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不改变各地原有办理事权的基础上,通过“收受分离”模式,深化“异地受理、无差别办理”服务。(皖政办〔2020〕24号,省数据资源局等单位负责)
39. 不断优化“多地联办”,对需要申请人分别到不同地方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改由一地受理申请、各地政府部门内部协同,申请材料和档案材料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实现申请人只需到一地即可完成办理。(皖政办〔2020〕24号,省数据资源局等单位负责)
40. 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退捕渔民、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皖政办〔2020〕22号,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41. 对从事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制造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按政策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对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规定落实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等政策。(皖政秘〔2020〕52号,省税务局牵头)
42. 各地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装配式建筑新上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一定额度贷款贴息。(皖政〔2020〕21号,各市人民政府)
43. 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皖政〔2020〕21号,省税务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44. 装配式建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加计扣除。装配式建筑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保函的方式缴纳。(皖政〔2020〕21号,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
45. 2021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皖办明电〔2020〕21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6.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规定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皖政办〔2020〕4号,省财政厅负责)
47. 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宜林地,可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不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林资函〔2020〕24号,省林业局负责)。
48. 鼓励通过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或以租赁方式供地、允许部分工业项目分期供地、适当下调竞买保证金、实行过渡期土地政策等,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原工业用地使用权人自主或联合改造开发。对传统工业转为先进制造业或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以及工业企业、科研机构转型为生产性服务业等情况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用途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皖发〔2019〕7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49. 农机融资租赁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农业机械耕作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免收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和插秧机车辆的通行费。(皖政〔2019〕27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等负责)
50. 市、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农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皖政〔2019〕27号,各市政府负责)
5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办旅游企业。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有住宅依法从事民宿等旅游经营。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皖政〔2019〕41号,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52. 农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用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皖政办〔2019〕21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53.对纳入公租房计划管理的、面向企业职工和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的企业自有住房,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皖发〔2018〕6号,省税务局负责)
54.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皖发〔2018〕38号,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5. 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皖发〔2018〕38号,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6. 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皖政〔2018〕76号,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57.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皖政〔2018〕76号,省自然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58. 对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59.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60. 对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皖政〔2018〕82号,省税务局负责)
61. 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与大工业用电类别统一合并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原一般工商业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合并后的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目录电价。(皖政〔2018〕8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负责)
62. 鼓励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发展研发设计、创意文化、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等业态。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企业退出后的工业用地转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制造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批准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皖政〔2018〕85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63. 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将服务业高端人才纳入省新兴产业“111”领军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选拔范围。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采取同行推荐制,由2名同专业领域正高级职称人才联名推荐,即可直接进入评审。放宽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资历、年限、继续教育学时等资格限制。(皖政〔2018〕85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4. 支持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按照我省工商业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参加全省电力直接交易。(皖政〔2018〕85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65.营利性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66.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6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68.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皖政办〔2018〕1号,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69. 国家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药品,无条件纳入我省药品采购目录。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达到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皖政办〔2018〕48号,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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