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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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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1970-01-01 08: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安徽省机电行业协会,英文名:ANHUI ASSOCIATION OF MECHANICAL AND ELECTRICAL INDUSTRY,英文缩写AAME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安徽地区机电行业生产制造企业、配套企业、销售企业、服务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个人等自愿共同组成,是经安徽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全省性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机电行业发展的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为会员提供交流和服务;为政府、行业、企业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与监督,促进安徽地区机电产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团体办公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密切会员与相关部门联系,对会员企业开展咨询服务,积极提供行业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并组织会员企业面向社会开展交流合作、展览展销、咨询等活动;

(二)组织市场调研、考察、参加展会、推销活动,协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三)举办培训、讲座、报告会、研讨会等,组织会员进行研讨和信息交流;

(四)组织开展评价、宣传、表彰活动;开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企业的合作与交流;

(五)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行业规划,促进公平竞争,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品牌培育工作,参与组织成果鉴评与推广、行业标准制定等有关工作;

(六)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跟踪了解机电领域国内外市场动态,依法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总结推广行业内的先进管理、高新技术,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七)进行相关专业技术和职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职业培训活动;

(八)出版发行行业刊物、资料;

(九)为政府相关部门决策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工作;

(十)本团体认为有必要开展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本团体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也可吸收部分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团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各项活动;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合法经营的单位。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由秘书处负责审核;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向本团体请求提供帮助;

(六)优先获得本团体印制的出版物和其他信息资料;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本行业合法权益;团结、诚信、自律;自觉维护本团体的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类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各项任务,为本团体工作提供方便和支持;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没有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若不遵守本章程,本团体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 本团体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审议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会长召集或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宜。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十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长办公会,指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六)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七)特殊情况会长可委托执行会长行使以上权力。

第三十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团体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或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20年11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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