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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明确省内钢铁企业可跨地区置换产能

发布日期:2015-07-27 09:44:18

  根据工信部制定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安徽省经信委近日发出通知,明确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项目以及水泥粉磨站项目,提出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意见,进一步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

  产能等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与该项目产能数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大于该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通知提出,对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项目,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允许省内企业实施跨地区产能置换。省内相关行业企业用于跨省交易的产能置换指标,必须纳入我省年度淘汰计划并按期淘汰拆除。实施交易前,需指标出让方所在市、直管县人民政府核实同意。

  根据要求,实施水泥粉磨站新(改、扩)建项目,由各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产能置换指标应为2013年及以后列入省级及省级以上公告的企业淘汰产能;产能置换指标可以跨区调配,但不得重复使用,并在新(改、扩)建项目投产前完成淘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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